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67号原告:付俊,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琮恩灯饰门市部,个体经营者邱峻岭,男,汉族,1987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王丹,女,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俊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琮恩灯饰门市部、王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