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52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关尚购食品店,经营场所安溪县城厢镇玉田村部边**幢1-3店。
经营者:李文津。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城关尚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