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44号原告:王万川,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奥普亮电器照明厂,个体经营者卢荣河,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万川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奥普亮电器照明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万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