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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302刑初1369号
案件名称胡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刑初1369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河东区。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胡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在临沂市兰山区南沙埠庄村民房作为厂房,通过网络购买原料、商标标签后,雇佣工人生产假冒“临消”牌、“宁达”牌一公斤装干粉灭火器,并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销往河南、河北、青海等地。

2014年10月28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红埠寺派出所民警联合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在该制假窝点查获“宁达”牌灭火器1600个,“临消”牌灭火器3088个,价值共计93760元。

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胡某到红埠寺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同时有证人王某训、刘某、孙某等人对在被告人胡某厂房内加工假冒产品的证言,原“临消”牌灭火器生产厂家负责人张某朋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生产场地照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销售记录,被侵权单位企业及产品注册登记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胡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假冒注山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缓刑期间,被告人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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