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406号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00907490N。
法定代表人:王沛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梦雅,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玉玲,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展廷,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艾玲,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玉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