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75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往,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君豪烟酒商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号远丰大厦*层。
经营者:李龙龙。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君豪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计531.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