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6183号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J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778859129。
法定代表人:郭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兴华,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选钻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四路42号万山珠宝园2号楼6层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1168XC。
法定代表人:高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勇、向纯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9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