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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选钻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3民初16183号
案件名称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选钻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优选钻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6183号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J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778859129。

法定代表人:郭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兴华,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选钻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四路42号万山珠宝园2号楼6层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1168XC。

法定代表人:高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勇、向纯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9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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