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正波,王正涛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黑0103刑初934号
案件名称王正波,王正涛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正涛,王正波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93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正涛,男,汉族,1977年3月21日出生于���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逄大龙,黑龙江立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正波,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科技,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正涛及辩护人逄大龙、王正波及辩护人吴科技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今,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为谋取暴利,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用散装大豆油假冒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九三”牌大豆油并对外销售。

2016年5月至6月期间,王正涛、王正波以每箱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杜某某销售假冒的“九三”牌大豆油110箱,共计人民币16500元。

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为假冒“九三”牌大豆油,通过哈尔滨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某某(大连)有限公司购买散装大豆油33.73吨,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欲将其中的27.73吨灌装为假冒的“九三”牌大豆油出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3867.1元,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发现。

公安机关在灌装地点扣押了假冒的“九三”牌大豆油100桶,假冒的“九三”注册商标28000张,油桶、九三豆油用瓶盖、九三豆油包装用胶带纸等若干。

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5L装大豆油每桶人民币31.35元。

综上,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93502.1元。

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正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其辩护人认为,王正涛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建议对王正涛判处缓刑。

被告人王正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其辩护人认为,王正波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建议对王正涛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今,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为谋取暴利,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用散装大豆油假冒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九三”牌大豆油并对外销售。

2016年5月至6月期间,王正涛、王正波以每箱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杜某某销售假冒的“九三”牌大豆油110箱,共计人民币16500元。

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为假冒“九三”牌大豆油,通过哈尔滨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某某(大连)有限公司购买散装大豆油33.73吨,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欲将其中的27.73吨灌装为假冒的“九三”牌���豆油出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3867.1元,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发现。

公安机关在灌装地点扣押了假冒的“九三”牌大豆油100桶,金额为人民币3135元,假冒的“九三”注册商标28000张,油桶、九三豆油用瓶盖、九三豆油包装用胶带纸等若干。

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5L装大豆油每桶人民币31.35元。

综上,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93502.1元。

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2016年6月2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哈双派出所经检举将犯罪嫌疑人王正涛、王正波抓获。

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对其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均无前科劣迹。

证据三、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单据:涉案赃物已扣押。

证据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哈尔滨市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营业资质情况及鑫豆福商标信息、哈尔滨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营业资质情况、某某(大连)有限公司营业资质情况。

证据五、检验报告单:丹东老东北某某有限公司油脂出厂检测结果单项结论均为合格;

大连市食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检测结果单项结论均为合格;

某某(大连)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单项结论均为合格。

证据六、哈尔滨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证明:2016年6月27日,哈尔滨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给王立涛送的食用油净重为33.73吨。

证据七、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哈双路派出所情况说明:2016年6月27日,哈尔滨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正涛送的食用油净重为33.73吨,现已将该油管封存,封存油量33.73吨。

证据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经济保卫大队情况说明:王正涛交代陈某某经常在哈尔滨市哈达市场从事油品类生意,该大队民警多次前往哈达市场没有发现陈某某的踪迹,并与市场管理部门联系,亦没有陈某某注册登记的摊位。

其购买的假冒“九三”大豆油的商标、油桶、瓶盖以及纸箱等物品均为电话联系,其提供的电话经公安信息网络平台查询,均无登记且现已关机。

证据九、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2016第(354)号:一桶大豆油5L价格人民币31.35元。

证据十、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证明材料:查扣的所有带有“九三”注册商标字样的物品均是假冒产品。

证据十一、辨认笔录:辨认人张某、张某甲、杜某某均辨认出王海涛���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证据十二、证人张某的证言:她是哈尔滨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管理者。

她认识经营哈尔滨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的“曲宏伟”。

2016年6月27日,某某公司的车在红旗乡长征村运送油时翻在道边的沟里,车里34.83吨油。

油是从大连某某进的转基因散装豆油。

“曲宏伟”每次进货给她打电话,彼此没有运输合同,她按要求把油送到“曲宏伟”家,“曲宏伟”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付货款。

她从去年10月份开始陆续给“曲宏伟”送油,都是转基因的食用色拉油和豆油。

“曲宏伟”经营的鑫豆福豆油商标,是用她提供的散装食用油分装成品再销售,她没见过鑫豆福商标。

“曲宏伟”所购转基因食用大豆油都运到长征村的公司里。

她没统计过给“曲宏伟”多少油,当时账目上记得很清楚。

证据十三、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他是哈尔滨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他们公司是从2015年10月份开始给“曲宏伟”运输油。

2016年6月27日上午7点,他们车队的人给他打电话称有一辆的油罐车在南岗区红旗乡长征村给客户送油的路上因为路窄翻车了,漏了一些油。

他到达现场后,用了两台吊车将翻倒的油罐车扶正,用“曲宏伟”家里的油泵将车里的油导到另一台车里,车上装了34.83吨转基因食用油,翻车之后才知道“曲宏伟”的真实姓名是王正涛。

证据十四、证人关某某的证言:他负责哈尔滨某某运输公司送豆油。

2016年6月26日22时左右他驾驶到哈尔滨某某运输公司。

2016年6月27日上午5时30分左右王正涛到哈尔滨某某运输公司称重量,然后王正涛让他往南岗区东方向开。

由于晚间下雨道路湿滑导致翻车,然后王正涛联系哈尔滨某某运输公司,又给王正涛派来一辆运油车和一辆吊车。

证据十五、证人温明河的证言:2016年6月27日早上7时,他们公司司机关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油罐车在南岗区红旗乡长征村翻了,他到现场后把油罐车的油导入油罐车里,当时地下洒了一些豆油,他不知道具体是多少。

证据十六、证人赵某甲的证言:她是王正波的妻子。

她丈夫和弟弟王正涛共同经营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她和弟妹帮王正波兄弟灌装食用油。

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九三”大豆油和色拉油,还有某某的“鑫豆福”大豆油。

她不知道公司有没有生产资质,王正涛往外卖油是用家里的两台车,公司里有一个存油的大油罐和一套生产线。

证据十七、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她是王正涛的妻子。

她丈夫和哥哥王正波共同经营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她和嫂子帮王正波兄弟灌装食用油。

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九三”大豆油和色拉油,还有某某的“鑫豆福”大豆油。

她���知道公司有没有生产资质,王正涛往外卖油是用家里的两台车,公司里有一个存油的大油罐和一套生产线。

证据十八、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她经营某某面粉经销处销售挂面和豆油批发业务。

她从“曲宏伟”手中购买过“九三”桶装大豆油。

“曲宏伟”说给超市送货自己留了一半的油,在她店问要不要豆油,这些豆油比正规厂家便宜35元,她就要了40箱。

2016年6月中旬左右,她又要了70箱九三大豆油,价格每箱150元,每次都是“曲宏伟”开着依维柯箱货车送到她家,货款当面付清。

他从“曲宏伟”手中买的九三大豆油都是带九三商标,一桶5升,每箱4桶,和厂家卖的一样。

这些油她按每桶185元的价格零售了。

“曲宏伟”说油有质检报告,她也没看,也没觉得是假的。

证据十九、被告人王正涛的供述:2015年他和哥哥王正波注册了鑫豆福商标。

2015年10月份开始和哥哥王正波开始做假的“九三”大豆油,他负责进货、销售和管理,王正波负责灌装豆油。

他用“曲宏伟”的名字通过哈尔滨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进大连某某和丹东等的油。

他进的是转基因大豆油,有的灌装假九三大豆油了,有的灌装他们自己品牌鑫豆福了。

本次进货共进33.73吨豆油,他准备把其中5至6吨灌装到他的鑫豆福商标油里进行销售,剩余的油装成九三大豆油进行销售。

每桶豆油内灌装的豆油重量是10斤左右,每吨可灌装200桶。

他灌装的九三、鑫豆福大豆油都卖给哈市区里分散的小粮油店。

每个箱里装四桶,九三大豆油每箱145元,鑫豆福每箱146元。

他从2015年11月份至今一共销售50吨假冒灌装非转基因九三大豆油从中获利25000元左右。

他卖给过杜某某豆油,都是用依维柯送货并现金结算。

证据二十、被告人王正波的供述:他和弟弟王正涛���哈尔滨市买地建厂房合资开办了哈尔滨某某油脂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份开始买进转基因大豆油,在哈尔滨市一家叫某某的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然后他们把油罐装假冒“九三”注册商标的非转基因大豆油和他们自己品牌的“鑫豆福”大豆油。

商标、瓶子、瓶盖、纸壳箱都是王正涛负责买来的,联系业务、进货、销售也都是王正涛负责。

他负责在家灌油,灌什么油也都是王正涛说的算。

2015年11月份至今一共生产了大约50吨左右的假冒九三豆油,每桶克灌装10斤豆油,每吨豆油可以灌装200桶,假冒的九三大豆油被卖到各个粮油店。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鉴于王正涛、王正波系初次犯罪,认罪、悔��,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正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正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王正涛、王正波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