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3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新北区宇嘉文体用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龙虎商城**号。
经营者:虞桂兰,女,汉族,1969年11月1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耿荣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莉,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新北区宇嘉文体用品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新北区宇嘉文体用品商店以其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新北区宇嘉文体用品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新北区宇嘉文体用品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常州新北区宇嘉文体用品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