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57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正运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经营者:赵正运,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正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