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275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双桥永城家具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双桥集镇双桥街道花园南12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Y80Q4N。
经营者:宋新玲,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双桥永城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