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8号原告:孔玮,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欣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光曼、刘芊,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溪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木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吴梅香,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西欣瑞科技有限公司、资溪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孔玮预交3972元),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39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