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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诉被告江西欣瑞科技有限公司、资溪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民初8号
案件名称孔玮诉被告江西欣瑞科技有限公司、资溪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江西欣瑞科技有限公司,资溪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8号原告:孔玮,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欣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光曼、刘芊,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溪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木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吴梅香,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西欣瑞科技有限公司、资溪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孔玮预交3972元),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39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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