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知民初字第73号原告:xxx鞋业有限公司(NativeShoesLimited),住所地香港。
被告:常州x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连云港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
原告xxx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xxx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xx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xxx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鞋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xxx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