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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燕、闫凡芝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3民终2985号
案件名称袁燕、闫凡芝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燕,闫凡芝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民终2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燕,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怀环,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凡芝,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刚,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燕因与被上诉人闫凡芝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130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袁燕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怀环,被上诉人闫凡芝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袁燕(甲方)以临沂博雅书法文���培训学校负责人的名义与闫凡芝(乙方)签订《博雅教育品牌加盟合作协议书》,约定“…1、博雅教育全国连锁培训机构事由甲方创办的专门从事中小学课外辅导及教育咨询服务的教育培训服务机构。

博雅教育的名称、商标均为创办人所有。

2、经过甲方审核、考察,授予乙方在罗庄盛庄23中对过开办一处名称为博雅教育培训机构的加盟校,并有权在此处独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3、合同签订完乙方需要当日一次性交纳品牌使用及知识产权费25000元,保证金5000元。

合同终止保证金原额返还。

4、博雅教育培训机构以后每年收取品牌管理维护费5000元。

5、博雅教育神笔练字项目,经甲方授权后,乙方可在本校区运作神笔项目,但乙方需一次性订购基础篇和提高篇共100套一年内(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1、加盟之后,乙方获得在本校区使用本品牌商标的权利,乙方自主合法经营,独立承担经营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2、甲方负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神笔项目的师资培训,并在合同期内给乙方提供义务咨询服务。

…”。

闫凡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书;

2.依法判令袁燕返还闫凡芝交纳的品牌使用及知识产权费25000元,并退还保证金5000元,共计30000元及利息;

3.诉讼费由袁燕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案涉合同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授予法院管辖权的法院方能行使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本案应专属本院知识产权庭受理,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本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130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本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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