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156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嘉七姑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彦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政选,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彬,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嘉七姑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收到。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