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012号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凯,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庆恭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湘江街8号A幢1-7-1号。
法定代表人:曾小平,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德阳市丰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龙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晓波,执行董事。
被告:陈其军,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曾小平,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庆恭郎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德阳市丰各酒业有限公司、陈其军、曾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庆恭郎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德阳市丰各酒业有限公司、陈其军、曾小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