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490号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前进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5702290853。
法定代表人:马琳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河溜镇爱心母婴用品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河溜镇市场所往北6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RR0YL0J。
经营者:韩军。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河溜镇爱心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