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5刑初459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利娟,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新市区。
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水检公诉刑诉(2016)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利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利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l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赵利娟通过网络从深圳采购裸鼓,从广州采购假冒的三星、惠普、佳能牌商标,在本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瑞达小区1号楼4单元地下室将假冒的三星、惠普、佳能牌商标贴在裸鼓上制作假冒的三星、惠普、佳能牌硒鼓,后在天山区红旗路电脑商城销售。
2016年4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在被告人赵利娟租用的本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瑞达小区1号楼4单元地下室查获假冒惠普、三星、佳能牌硒鼓601个、制造假冒硒鼓的工具胶枪2把、塑料薄膜封口机1台。
经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查获的三星、惠普牌硒鼓,并非三星、惠普公司或者三星、惠普公司授权的任何单位生产,是冒用三星、惠普公司名称、地址及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
经佳能(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查获的佳能牌硒鼓,为假冒佳能公司名称、地址及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假冒的三星、惠普、佳能牌硒鼓价值人民币55230元。
赃物已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利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乔某、高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赵利娟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利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三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55230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利娟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利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对查获的假冒硒鼓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利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硒鼓及作案工具胶枪、塑料薄膜封口机予以没收(详见侦查卷扣押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