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8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悦购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经营者:金义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悦购百货超市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市秦淮区悦购百货超市店于2016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悦购百货超市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悦购百货超市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悦购百货超市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