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辖终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标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三甲村留地。
法定代表人:朱岩东,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轩伟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立新村(吉利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林新忠,执行董事。
上诉人台州市标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轩伟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初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标泰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由于标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辖区内,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标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