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262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U(1/1)。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邵宏杰五金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三层B区B-0235。
经营者:邵杰.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邵宏杰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支付,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