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与宁波麦迪莱登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铭朗服装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辖终277号
案件名称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与宁波麦迪莱登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铭朗服装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麦迪莱登服饰有限公司,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宁波铭朗服装有限公司,海门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辖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麦迪莱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工业园区西坞南路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盛武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北朱家园28号佳成大厦304室。

法定代表人:谢红霞,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宁波铭朗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工业园区西坞南路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盛武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海门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长江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宁波麦迪莱登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莱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船务公司),原审被告宁波铭朗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朗公司)、海门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文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初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麦迪莱登公司提起上诉称,1、麦迪莱登公司在将来的审理程序中会提起反诉,要求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将会直接关系到本案实体审理的结果,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的审理不可分割,应当将两者合并审理,而不应另行起诉,故一审法院裁定“铭朗公司、麦迪莱登公司如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依法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错误。

2、即使麦迪莱登公司在将来的审理程序中不提出反诉,也会提出驰名商标的抗辩,因一审法院无权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将影响案件的审理。

3、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是个案认定,虽然麦迪莱登公司的商标未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麦迪莱登公司有权在本案中申请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为保证顺利审理本案,避免诉累,节约司法资源,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远程船务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麦迪莱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远程船务公司主张麦迪莱登公司生产、海门文峰公司销售印有“MONDILAND麦迪莱登”商标的皮包及铭朗公司许可麦迪莱登公司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在海门市,属于南通市辖区范围内,故南通市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麦迪莱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由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综上,麦迪莱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