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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爱美丽美妆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6民初3971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爱美丽美妆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爱美丽美妆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397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邹楚灵,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爱美丽美妆商行(经营者闫弦,男,汉族,1994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公司董事长。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爱美丽美妆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完美芦荟胶商品的行为;

2、两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www.1688.com)、被告一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首页及《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以��除影响;

3、被告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二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被告一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二书面辩称,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且在收到原告投诉后,已经删除、屏蔽了侵权商品链接。

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注册人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商标的商标注册号第1332692号;

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润肤膏等;

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止。

二、侵权事实2015年9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平台向被告下单购买了6个带有“”标识的完美芦荟胶,共计10.8元,另支付邮费10元;

2015年6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收取上述货品,并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封存。

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据此出具(2015)鄂楚信证字第29029号《公证书》。

三、被诉侵权商品及商标经当庭拆封封存物品,内有6个带有“”标识的完美芦荟胶,芦荟胶外包装盒上标有“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及地址等内容。

四、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

五、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比对意见:侵权商标与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相同。

六、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2015年10月08日,原告出具《检测报告》,证明涉案6支完美芦荟胶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并非原告授权生产的商品;

七、原告支付公证费800元,购买证物费20.8元,律师费40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及所附实物、《检测报告》、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应予认定。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被告一在其经营的网上商铺销售的假冒他人芦荟胶,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一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一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一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一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形式、价格、数量、侵权期间、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一的侵权行为受到严重的商誉损失,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一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其经营的店铺首页及《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二事前已尽到提醒义务,且事后接到原告投诉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爱美丽美妆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爱美丽美妆商行及其经营者闫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爱美丽美妆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娟(兼)书 记 员 江  伟  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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