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辖终544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乐隆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齐善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普迦日用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乐隆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笃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齐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第一工业区第X栋。

法定代表人:谢媛源,总裁秘书。

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普迦日用杂货店,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经营者:王金康。

上诉人福建乐隆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乐隆隆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8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乐隆隆公司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但其住所地并非在一审法院辖区之内,且被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深圳齐善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齐善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普迦日用杂货店(以下简称普迦杂货店)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生产、销售,原审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共同侵害被上诉人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构成对被上诉人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虽然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但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深圳齐善公司有权选择普迦杂货店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本案。

鉴于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静安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曼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