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初字第62号原告孔玮,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
法定代表人:赵仲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金辉,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吉安县城乡建设局、吉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