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37号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红霞,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康达五金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枫林村大塘沿。
投资人:胡淑英。
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永康市康达五金机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