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35号原告:东莞上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林村西湖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军,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建铧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南五村东溪东路88号C栋。
法定代表人:黄水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上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建铧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019454.3、名称“一种改良型转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东莞上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上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东莞上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