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41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高龙真,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实惠食品店,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48号10号门面内,经营者朱页媛。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实惠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预交),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承担87.5元,退回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