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初146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立明麻将机商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负责人:刘亮,该商店经营者。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立明麻将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理。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