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26730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晓晨,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千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卓海航。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
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千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