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222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X号天誉大厦X房。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荔枝园X栋X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X号X号楼X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了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