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56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昌。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诸城市市政管理局。
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兴华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马凤来。
被告:山东省诸城市南湖生态园经济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南三里庄水库东岸。
法定代表人:刘华坡。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诸城市市政管理局、被告山东省诸城市市政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