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390号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北城路那悦日用杂货店,经营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西路高碑店市人民政府旁。
经营者:王红。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北城路那悦日用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