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初字第40号原告:孔玮,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妍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九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局,住所地: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况荣发,局长。
被告:九江市建设规划局,住所地:九江市。
负责人:吴爱龙,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九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局、九江市建设规划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