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76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江南茶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占童丽。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与被告市中区江南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系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西湖龙井”的商标注册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市中区江南茶行已于2015年11月18日注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