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828号申请人:张泮五,男,196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卜家小河村919号。
被申请人:临朐鑫浩铝材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江北建材城B区18号。
经营者:张浩。
被申请人:临朐恒信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阳路4259号。
法定代表人:夏永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泮五与被申请人临朐鑫浩铝材经销处、被申请人临朐恒信铝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上述申请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