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7347号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县。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
被告深圳市创盛制冷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美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盛制冷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