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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东营东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5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东营东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东营东城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108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董事长。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东营东城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188号。

负责人:曹永埈,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男,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东营东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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