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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刑更3318号
案件名称王永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永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3318号罪犯王永亮,男,1975年12月28日生,原住江苏省滨海县。

2000年4月30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4年7月15日释放。

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张知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三万元。

刑期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0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1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1月2日至11月6日进行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永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永亮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5月、2016年3月两次获监狱表扬,2016年8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十五万已履行三万元,剩余十二万元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部分财产刑履行证明等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王永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且未履行大部分财产刑,应当缩减其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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