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816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华源四里1号楼1层11009。
法定代表人:渠飞鹏,执行董事。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家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