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4174号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杨润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比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洪海顽。
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比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