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12号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青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良斌,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献泽,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普莱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平,总经理。
被告:向平。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小兵,该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普莱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向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