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普莱奥实业有限公司、向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51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普莱奥实业有限公司、向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普莱奥实业有限公司,向平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12号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青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良斌,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献泽,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普莱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平,总经理。

被告:向平。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小兵,该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普莱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向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