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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沧州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衡水克比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304民初1024号
案件名称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沧州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衡水克比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沧州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衡水克比克食品有限公司;怀远县荆山楠楠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04民初1024号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镇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41826X。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宗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王寺镇刘夫青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MA08Q8HH56。

法定代表人:苑宝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平,山东守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克比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王集乡李北台村南北公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6975956723。

法定代表人:付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怀远县荆山楠楠百货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怀远县启城国际27号楼S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XU313E。

经营者:张军会,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朱传侠,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张军会妻妹。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利集团)诉被告沧州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豆本豆公司)、衡水克比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克比克公司)、怀远县荆山楠楠百货店(以下简称楠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达利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宗全、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平、被告楠楠百货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侠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达利集团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克比克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第20307069号“”、第227820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即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乳味饮料产品上突出使用带有“豆本豆”字样的侵权标识。

2.判令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竟争行为,即立即变更企业名称,新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豆本豆”字样。

3.判令被告楠楠百货店立即停止对原告第20307069号“”、第227820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4.判令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5.判令被告楠楠百货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6.判令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1989年创办至今,现已成长为位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综合性现代化食品企业集团。

2015年11月20日,集团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股份代号3799.HK)。

原告在全国18个省区建立21家子公司共36个食品、饮料生产基地,1个马铃薯全粉生产基地,1家包装彩印公司,总占地面积7000多亩,总建筑面积260多万平方米,员工总数39000多名。

原告致力为消费者提供品质生活、健康饮食,现已形成了食品、饮料两大支柱产业齐头并进的产业结构,旗下拥有“达利园”、“可比克”、“好吃点”、“和其正”、“乐虎”“豆本豆”、“美焙辰”等业内知名品牌。

原告在走品牌创新和建设的道路上创造出一块又块丰碑:2005年,“达利”图形商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同年原告被国家统计局授予“中国食品行业饼干行业十强企业”;2008年被授予“2007-2008年度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这是自2005年开始连续三次获此殊荣2009年“达利”品牌荣获“福建改革开放三十年最具影响力、贡献力品牌”:2019年12月,《汇桔网?2019胡润品牌榜》发布,原告以170亿元品牌价值排名第87位:2020年1月,胡润研究院发布《2019胡润中国500强民营企业》,原告以市值655亿元位列第95位。

原告公司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不忘回报社会,倾力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先后成立四个教育基金、两个慈善基金,至今已累计捐赠人民币近20亿元,两次被国家民政部授予慈善荣誉奖项“中华慈善奖”。

2017年3月24日,原告“豆本豆”品牌豆奶上市,以“国民营养好豆奶”为品牌定位,让“以营养回归本真,让生活回归本真”的品牌理念,坚持天然不添加的品质,满足了国人“绿色、天然、健康”的新消费趋势,一上市就激活了整个豆奶行业的消费热潮。

2017年原告还邀请知名演员孙俪作为品牌代言人进行推广宣传,极大地提升了品牌知名度,使豆本豆品牌获得了广泛传播。

2018年5月,“豆本豆”豆奶荣获“中国国际产品博览会豆奶行业产品金奖”:2018年10月,原告企业荣获第十二届中国食品产业之星“年度投资价值品牌”奖、“豆本豆”豆奶荣获第十二届中国食品产业之星“品类卓越贡献”奖同时,“豆本豆”豆奶以其优良的品质成为2018年博亚洲论坛官方指定豆奶。

豆本豆不仅自身迅速成长为豆奶行业领导品牌和拳头产品,还引领国民营养走向新高度。

原告于2017年8月7日经核准注册了第20307069号“豆本豆”商标,有效期限至2027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豆浆;无酒精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牛奶替代品);豆浆精;花生乳(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饮料制作配料等。

于2018年2月21日经核准注册了第22782070号“豆本豆”商标,有效限至2028年2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鱼制食品:蔬菜罐头:油炸土豆片:烹调用番茄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豆奶: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浆等。

2019年8月20日,公证参加人在公证员的公证下,来到安徽蚌埠市怀远县××路××小区,在招牌显示有“启诚超市”等字样的店铺内,公证参加人购买了两箱包装印有“沧州豆本豆公司”等字样的饮料,购买结束后,公证员对上述饮品进行了拍照并封存,再将公证处标签张贴于外包装上,后对封存情况进行了拍照。

2019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北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9)皖淮国公证字第6634号公证书显示,案涉乳味饮料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沧州豆本豆公司”标识,同时,案涉产品显示品牌运营商为沧州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商为衡水克比克食品有限公司。

另根据门店招牌及地址等相关信息查询到销售案涉豆奶产品的店铺为怀远县荆山楠楠百货店。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沧州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8日,住所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王寺镇刘夫青村村南,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零售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衡水克比克食品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乳味饮料产品上突出使用了“沧州豆本豆公司”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的“豆本豆”商标近似,构成了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同时,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擅自将“豆本豆”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进行了注册登记,并且将该企业名称使用在饮品的外包装上,上述行为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楠楠百货店属于案涉被控产品的销售商,也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还有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威胁。

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依法享有沧州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名称权。

被答辩人人不得干涉答辩人行使名称权答辩人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申请注册了该公司,其公司字号名称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名称数据库中,检索后核准使用的。

答辩人合法行使其依法注册的公司名称的名称权,而被答辩人是于2017年8月7日注册第20307069号“”商标,又于2018年2月24日注册第22782070号“”商标,其注册时间均在答辩人注册公司之后,所以答辩人不存在侵害其商标权的情形,关于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更改企业名称更是不和理也不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ー十四条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等方式侵害答辩人的名称权。

二、答辩人不存在侵害被答辩人所谓的商标权的行为。

答辩人在经营期间,未使用“豆本豆”商标,也未单独突出使用“豆本豆”,其包装上“沧州豆本豆公司”属于答合法行使其依法注册公司的名称权的行为,答辩人公司注册在前,被答辩人商标注册在后,另外答辩人的产品在明显且醒目的位置上标有“六克”的独立商标,无论商标名称还是产品外观本身,被答辩人所谓侵犯其“豆本豆”商标行为均不成立。

另答辩人所销售的六克牌市场饮料样品,其商品为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豆浆;无酒精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牛奶替代品);豆浆精;花生乳(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饮料制作配料等。

而被答辩人投入市场豆奶产品均采用其所注册第22782070号“”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蔬菜罐头;油炸土豆片;烹调用番茄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豆奶;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浆等。

本案案涉产品为乳味饮料,国际商标分类32类,并非以大豆为主的豆奶类产品,因此和被答辩方的29类豆奶产品不属同类型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之规定,答辩人的产品与被答辩人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种类品名不同,不属于被答辩人“豆本豆”豆奶注册商标权保护范围,因此答辩人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三、被答辩人所称损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本案所诉产品不属于被答辩人“豆本豆”注册商标权保护范围,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产品属于不同的产品,被答辩人的“豆本豆”商标不得作为案涉产品类别的商标,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产品不是同一品类,因此,不存在同一品类产品的竞争,也就不可能给被答辩人造成损失,被答辩人所诉经济损失根本不存在,并且案涉产品的仅是2019年用于市场调研的样品。

四、关于被答辩人在2017年8月7日前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正式商标证前对豆本豆商标的广告宣传。

只是被答辩人的个人意愿行为,而答辩人在2017年6月28日取得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执照后使用并无过错,更谈不上对豆本豆商标的侵权,假如被答辩人有广告费的支出,也是对其数十种品牌系列产品的宣传,被答辩人豆本豆商标的宣传费用不能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五、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企业荣誉,应当是具有公信力的机关颁发,而不应由社会协会、中介组织颁发,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而且无评选标准,也不能证明其关联性。

更为重要的是被答辩人提交的企业荣誉具有区域性,且证书是有期限的,被答辩人所提交的证书中,甚至有超过期限10余年的,不能作为现诉讼阶段的证据使用,不具有参考性。

综上所述,答辩人名称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使用,其企业名称权的行使应受法律保护,而被答辩人的“豆本豆”商标注册时间在答辩人公司注册之后,被答辩人所诉答辩人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楠楠百货店辩称:其不清楚是否侵权,只是进了两箱货来卖,不应该赔偿。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第20307069号商标证,证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经申请取得第20307069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豆浆;无酒精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牛奶替代品);豆浆精;花生乳(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饮料制作配料等。

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8月6日。

2.第22782070号商标证,证明原告于2018年2月21日经申请取得第22782070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

鱼制食品;

蔬菜罐头;

油炸土豆片;

烹调用番茄汁;

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

豆奶;

加工过的坚果;

干食用菌;

豆浆等。

注册有效期限至2028年2月20日。

3.达利集团官网简介及公司分布图;

4.达利集团2018年业绩报告;

5.“中华慈善奖”及网页截图;

6.“轻工业百强”“民营500强企业”“轻工业食品行业五十强”荣誉证书;

7.《2019胡润品牌榜》;

8.《2019胡润中国500强民营企业》;

证据3-8共同证明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1989年创办至今,现已成长为位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综合性现代化食品企业集团。

2015年11月20日,集团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股份代号:3799.HK)。

目前在全国18个省区拥有21家子公司、36个食品、饮料生产基地,总占地面积7000多亩,总建筑面积260多万平方米,员工总数39000多名,年产值超百亿,是全国最大的全独资民族品牌食品生产龙头企业。

9.达利集团官方平台2017年关于豆本豆产品宣传截图及相关报道,证明2017年4月,达利集团推出豆本豆豆奶,将“科技造就好营养”作为自身的品牌理念,以科技实力,从口感到营养价值,实现全面飞跃,成就国民营养好豆奶。

10.豆本豆2017深圳国际有机产业博览会产品金奖;

11.豆本豆2018第十二届国际有机产品博览会金奖证书及相关报道;

证据10-11共同证明豆本豆豆奶自上市以来连续两年获得国际有机产业博览会金奖。

12.达利集团及豆本豆产品“年度投资价值品牌奖”、“品类卓越贡献奖”证书及网页报道,证明2018年12月,原告公司及豆本豆产品分别荣获第十二届中国食品产业之星年度投资价值品牌及品类卓越贡献奖。

13.豆本豆国际“顶级美味大奖”-证书及相关报道,证明豆本豆首次参与国际风味暨品质评鉴并获得国际性品味质量奖项“顶级美味大奖”,被誉为美食界的“奥斯卡”。

14.2017-2019年孙俪代言豆本豆广告合同及相关报道,证明知名演员孙俪代言豆本豆豆奶,使得豆本豆产品家喻户晓,“国民营养好豆奶”深入人心。

15.2018年博鳌论坛商标使用合同及相关报道,证明豆本豆作为“博鳌亚洲论坛官方指定豆奶”进行宣传推广。

16.2018年东南卫视广告合同,证明2018年原告在东南卫视投放广告,费用总计1000万元。

17.2019年豆本豆广告合同、赞助节目合同及相关报道,证明2019年原告分别在贵州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爱奇艺知名综艺《做家务的男人》、《极限挑战》等各大卫视投放广告,花费大量广告费用,给豆本豆豆奶带来了极高的知名度。

18.2017-2019豆本豆广告投放统计报告;

19.豆本豆广告视频(CD附卷)及播放截图;

证据18-19共同证明2017-2019年原告分别在CCTV-1、CCTV-14、河南卫视、江西卫视、山东卫视、深圳卫视、黑龙江卫视、优酷、腾讯等平台投放大量广告。

20.广告合同对应的发票;

21.关联公司证明;

证据20-21共同证明原告与福建达利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等系关联公司关系,原告方斥巨资为“豆本豆”豆奶产品投放了大量广告,且广告合同已实际履行。

22.豆本豆豆奶在线上平台的销量截图,证明原告“豆本豆”豆奶在线上平台销量巨大,受众范围广,品牌知名度较高。

23.(2019)皖淮国公证字第6634号公证书,证明证明2019年8月20日,原告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同前往怀远县,在招牌为“启诚超市”的店铺内,购买了印有“豆本豆”公司字样的饮品两箱,公证人员对该过程进行了监督和拍照。

公证事实显示该饮品包装上显示生产商为被告一,生产厂家为被告二,“启城超市”即为被告三。

24.被告一企业信用公示信息,证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被告一沧州市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设立于2017年6月28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饮料销售等,其企业名称中完整地使用了“豆本豆”字号。

25.被告一网页宣传打印件,证明被告一在食品招商网宣传涉案产品,产品详情页面突出使用“豆本豆”等字样。

网址:×××.com/listproduct.html。

26.被告一网页宣传打印件,证明被告一在好妞妞食品饮料招商网使用原告“豆本豆”商标进行宣传推广。

网址:×××.cn/。

27.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全部不予认可。

被告楠楠百货店对上述证据表示不清楚情况。

本院对原告达利集团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证明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8日,并取得注册登记,公司名称是沧州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公司登记注册在先,原告商标注册在后。

“豆本豆”仅仅是公司名称,不是说商标,原告主张不成立。

2.公司商品标注图片一张,证明商品标注是“六克”,与原告、豆本豆无关,也不会引人混淆,公司产品只有沧州豆本豆公司名称,但是印有沧州豆本豆公司的名称是合法标注,不违法。

另一个标注“特伦牧业”是十分醒目的大字,与原告的“豆本豆”没有半点近似和关系,原告起诉不成立。

原告达利集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原告认为被告一将与原告近似的名称用于商品包装,容易造成混淆,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被告楠楠百货店对上述证据表示不清楚,不发表意见。

本院对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所举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第20307069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原告达利集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豆浆;无酒精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牛奶替代品);豆浆精;花生乳(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饮料制作配料等,有效期自201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第2278207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原告达利集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9类:猪肉食品;

鱼制食品;

蔬菜罐头;

油炸土豆片;

烹调用番茄汁;

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

豆奶;

加工过的坚果;

干食用菌;

豆浆等,有效期自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

2019年8月20日,公证人员及原告委托的代理人代亮来到蚌埠市怀远县××路××小区,在门头招牌显示有“启诚超市”等字样的店铺内,代亮购买了两箱饮料。

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将其中一箱封存入一个纸箱。

2019年8月29日,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9)皖淮国公证字第6634号公证书载明购买及封存过程。

本院当庭对上述公证书所涉封存完好的实物进行拆封,内有饮料一箱,正面标有“豆本豆公司RONGYUCHUPIN”、“TELUNMUYE特伦牧业”等字样、侧面标有“品牌运营商:沧州市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商:衡水克比克食品有限公司”及“六克TM”等字样。

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当庭确认该产品是其2019年用于调研的产品,投放市场以后仅有少量的生产,发现市场销量不好以后,从2019年8月份就不再生产了。

当时仅委托衡水可比克公司尝试生产销售200箱。

被告楠楠百货店当庭确认上述产品是其销售的。

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公证费1000元。

2017年4月,演员孙俪代言“豆本豆豆奶”,原告公司在新浪微博上进行宣传推广。

2018年3月,原告达利集团及其品牌“豆本豆”成为“博鳌亚洲论坛官方指定豆奶”。

2018年5月25日,“豆本豆”获第十二届国际有机产品博览会金奖证书。

2017年至2019年间,原告在CCTV1、CCTV14、东南卫视、广东卫视、湖北卫视、黑龙江卫视、贵州卫视、爱奇艺综艺节目《做家务的男人》等多家平台投放大量广告。

另查明: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8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

被告楠楠百货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5年11月30日,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婚庆用品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卷烟零售。

现有证据证明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委托生产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200箱、被告楠楠百货店进购了1箱(内含6小箱)涉案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案中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的成立日期2017年6月28日早于案涉商标的登记注册日期2017年8月7日,但原告达利集团在2017年4月即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成立之前便开始投入大量精力与成本对“豆本豆”进行宣传推广,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明显有攀附之嫌。

原告达利集团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在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下,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楠楠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中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产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楠楠百货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达利集团的实际损失和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楠楠百货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其过错程度、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沧州豆本豆公司的赔偿数额(含维权合理费用)为100000元,被告楠楠百货的赔偿数额(含维权合理费用)为2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20307069号“”、第227820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即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乳味饮料产品上突出使用带有“豆本豆”字样的侵权标识; 二、被告沧州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不正当竟争行为,即变更企业名称,新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豆本豆”字样; 三、被告怀远县荆山楠楠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20307069号“”、第227820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四、被告沧州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五、被告怀远县荆山楠楠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元;

六、驳回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沧州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怀远县荆山楠楠百货店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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