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初2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傲,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