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830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好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以北、中山园路以东新豪方大厦5B。
注册号440301103909114。
法定代表人:孙朝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远志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南方商业中心E座15、16号。
注册号440682601121165。
经营者:何洁容。
被告:佛山市远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和村叶边村民小组生产车间4-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8。
法定代表人:唐强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好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远志装饰材料商行、佛山市远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被告佛山市远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集中管辖佛山市五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被告佛山市远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远志装饰材料商行的住所地均为佛山市南海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佛山市远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远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远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