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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芜湖乐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妙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5民初字4680号
案件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芜湖乐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妙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芜湖乐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妙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字4680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乐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琼丹,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妙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姣。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乐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妙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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