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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应德与中山市远一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275号
案件名称邵应德与中山市远一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邵应德,中山市远一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初1275号原告:邵应德,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胜,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远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胡东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山,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萍,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应德与被告中山市远一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897342.9)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邵应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山、许淑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应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申请号:ZL201320897342.9)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侵权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维权合理开支4556元(包括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等);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1日,原告邵应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在龙头上手动或遥控抽水、加热、负离子驱蚊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号:ZL201320897342.9),经审查后于2014年12月3日被授予专利权。

原告在做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生产、销售了一系列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全智能电茶炉的商品,并委托“旭华艺苑”在网上淘宝商城上大量销售该系列的侵权商品。

2016年6月1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温彦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厂家受权正品茶之友茶”网店内购买了比较具代表性的,型号为C236及C118的电茶炉侵权产品,每个型号购买了2个。

2016年6月27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签收侵权产品。

经过比对,原告发现被告所生产的系列“自动旋转水柱智能电茶炉”系列商品,已经完全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被告答辩称其产品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如果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其产品的抽水装置、加热装置及龙头左右转动装置与现有技术构成等同,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原告作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在龙头上手动或遥控抽水、加热、负离子驱蚊装置”,并获得授权,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日,专利号为ZL201320897342.9(以下简称本案专利)。

年费缴纳至2016年12月30日。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6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在龙头上手动或者遥控抽水、加热、负离子驱蚊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龙身、机壳、水容器、抽水装置、分离式加热装置、液位重力控制装置、负离子发生器、加湿器以及制冷器、手动操作的数码显示板、遥控发射/接收器、蒸汽感应探头及水槽,其中,该抽水、分离式加热、液位重力控制、龙身左右转动、负离子消毒、制冷加湿、驱蚊装置放在该机壳中,手动操作的数码显示板、遥控接收器及蒸汽感应探头设置在龙头的上部,龙头设置在底座前上方,水槽设置在底座后上方,分离式加热装置包括发热盘以及水容器,该发热盘的底部设置有不锈钢水管及发热管;

专利权利要求6记载: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在龙头上手动或者遥控抽水、加热、负离子驱蚊装置,其特征在于,龙身左右转动装置由转动马达、传动齿轮、左右行程开关组成。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15日对本案专利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初步结论显示:权利要求1-10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

2016年6月1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温彦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周凌峰在该处指派的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面前利用该处的计算机登陆淘宝网进入店铺名称为“厂家受权正品茶之友茶”首页,购买了名称为“【天天特价】厂家受权茶之友嵌入式全智能电热水壶电茶炉自动旋转”、颜色为“巧克力色”产品两件,显示单价为“328元”。

随后,还购买了名称为“茶之友C118养生壶全自动茶艺炉”产品两件,显示单价为“450元”,并留下指定的取货地址。

2016年6月27日,一快递人员在原告委托人指定的地址,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向温彦交付派送包裹一个(运单编号为:560538044739),公证处对上述包裹内包物品进行了拍摄,并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封存。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区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均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6)粤广广州第117319号公证书。

此外,原告为证明因被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交了其与佛山市华山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一份(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支付方式为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50万元。

被告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专利许可合同不予认可,其认为专利许可应该有备案,此处没有备案且只有私下签订文件而被告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合同书上注明专利许可费50万元,合同约定三天内支付,现已过12个月,原告仍未提供许可费凭证,因此被告相信专利许可费是由原告杜撰,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当庭开拆公证封存物,共两个产品,每个两套,在封存实物外包装上,显示生产商为中山市远一电器有限公司,且有生产商地址、电话及传真号。

被告表示确认。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保护的范围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

原告比对意见认为权利要求6,其原理由三部分构成:1.马达,就是一个小电机,提供动力。

2.马达内有很细小的塑料齿轮,是传动齿轮。

3.产品内里面有一个小的电子开关,解决左右旋转问题。

现取下产品上的电子开关,有绿色小电路板,是霍尔开关,有三个小磁铁组成的电子开关。

权利要求6是在权利要求1基础上进行核心说明。

权利要求1主要特征,龙身左右转动。

机壳是传统的部位零件,不属于侵权范围。

原告认为经比对,C236电茶炉与C118玻璃电茶炉完全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认为,与原告涉案权利要求1比对,被告产品的技术方案有以下不同:1.抽水装置隐藏在龙头中,降低茶盘厚度,具有造型美观时尚等优点;

2.加热装置通过发热管加热,且无不锈钢水管及发热管;

3.通过定时20、25、或30s抽水后停止,达到控制水容器水位的效果,无“液位重力控制装置”;

4.无“负离子发生器”;

5.无“加湿器以及制冷器”;

6.无“驱蚊装置”;

7.龙头左右转动装置位于龙头内,降低茶盘厚度;

8.手动操作的数码显示板位于机壳上;

9.无“遥控发射、接收器”;

10.无“蒸汽感应探头”及水槽,通过水容器中的“热敏电阻器”起到断电加热的效果。

与原告涉案权利要求6比对,被告产品的技术方案有以下不同:龙头左右转动装置只有转动马达,没有传动齿轮,而是通过马达转动轴与龙头直接连接,起到左右转动效果;

没有左右行程开关,而是通过“定位电路板”以及卡槽控制龙头转动幅度。

我方产品缺少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以及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相同或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原告提供公证费发票两张,拟证明本案共支出公证费3000元,被告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中山市远一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胡东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磁炉、快速电水壶、电器茶盘、组合双炉、小茶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

凡是记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进行比对,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则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涉案权利要求6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液位重力控制装置”、“负离子发生器”、“加湿器以及制冷器”及“驱蚊装置”等多个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应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1元,由原告邵应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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