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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杨舍包基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82民初10876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杨舍包基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杨舍包基如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876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包基如海超市,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包基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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