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628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东湖区好邻居超市文教路店,经营场所:东湖区文教路***号,注册号:360102600201863。
经营者:熊勇,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街***号*单元***室,身份证号:360103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明,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该超市职工。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东湖区好邻居超市文教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