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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凡客鞋店、东莞市濠畔鞋材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环球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972民初10157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凡客鞋店、东莞市濠畔鞋材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环球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凡客鞋店,东莞市濠畔鞋材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环球分公司,东莞市濠畔鞋材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157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31楼A座。

。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凡客鞋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濠畔二期环球鞋业大厦1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61。

经营者:樊森。

被告:东莞市濠畔鞋材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环球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濠畔二期环球鞋业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32。

负责人:王淦坤。

委托代理人:陈进祥,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闹,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濠畔鞋材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53-55号濠畔鞋材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6U。

法定代表人:谭亲立。

委托代理人:陈进祥,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闹,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凡客鞋店、东莞市濠畔鞋材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环球分公司、东莞市濠畔鞋材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厚街凡客鞋店、东莞市濠畔鞋材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环球分公司、东莞市濠畔鞋材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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